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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
九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琴
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即釋明宗)間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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