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鑫城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