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0號

給付油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高榮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黃忠
被告
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俊傑
被告
耀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300 元(被告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124,945 元,被告耀捷交通有限公司部分465,3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