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高榮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黃忠
- 被告
- 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俊傑
- 被告
- 耀捷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300 元(被告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124,945 元,被告耀捷交通有限公司部分465,3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