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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5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
甲○○
被告
名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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