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東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戴月香
- 被告
- 乾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煒民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4,7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8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4,7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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