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號
- 原告
- 緯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炳耀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育律師
- 被告
-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3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蔚萌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760,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