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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
緯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炳耀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被告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3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蔚萌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760,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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