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緯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炳耀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 被 告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3 被 告 甲○○ 乙○○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蔚萌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760,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