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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甲○○○○○○○○
被告
黃永盛即永續企業社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8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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