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猛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163,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