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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告
愿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美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冠企業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12,000 元(即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金額合併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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