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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2號

原告
黃興睦即德濟醫院
被告
全展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應受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折合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乙○○之住居所,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應於上開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被告乙○○之住居所或提出其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仍駁回其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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