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劉克聖
- 當事人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致暘工程有限公司、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瑀 被 告 致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民 被 告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1,4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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