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0號
- 原告
-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心瑀
- 被告
- 致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民
- 被告
-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1,4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