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4號
- 原告
- 陸軍後勤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張林生
- 被告
- 鶴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內未據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亦未提出委任狀),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上開同一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亦駁回其訴,均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