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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告
陸軍後勤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張林生
被告
鶴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內未據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亦未提出委任狀),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上開同一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亦駁回其訴,均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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