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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告
致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燦
被告
順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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