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上 訴 人 貴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三邁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