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貴城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上 訴 人 貴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三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