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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4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4號

上訴人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之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如瑩律師
被上訴人
揚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84號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6,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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