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6號
- 原告
- 根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鮮市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4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9,896元。(並提出詳載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