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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信機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欽

            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台信機車材料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台信機車材料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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