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5號
- 原告
- 協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8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73,213元,應繳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