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 告 協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73,213元,應繳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