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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協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 年1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自94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下同)1,473,213 元為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提起上訴。查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第7 項規定,民事第二審審限為2 年,但本件所涉者乃法律上見解之爭議,是本院推估本件應能於1 年內終結,爰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3,730 元【計算式:{〔1,473,213 ×0.05 〕 +〔(1,473,213 ×0.05)÷365 ×149 〕=10373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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