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協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 年1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自94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下同)1,473,213 元為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提起上訴。查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第7 項規定,民事第二審審限為2 年,但本件所涉者乃法律上見解之爭議,是本院推估本件應能於1 年內終結,爰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3,730 元【計算式:{〔1,473,213 ×0.05 〕 +〔(1,473,213 ×0.05)÷365 ×149 〕=10373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