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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告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辰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辰益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2,500,000 元,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

,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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