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0號
- 原告
-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辰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辰益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2,500,000 元,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
,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