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0號
- 原告
-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紘
- 被告
- 辰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9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