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1號
- 原告
- 陸威旭即錚順精密企業社
- 原告
- 1
- 被告
- 豪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家偉
- 4號1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尚欠裁判費7,7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