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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

上訴人
捷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久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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