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10號
- 原告
- 臺陽合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惠忠
- 被告
- 銳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吉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款事件,依兩造間所訂之買賣合約書,就有關合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是兩造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約定管轄法院,自應由約定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