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告
臺陽合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忠
被告
銳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吉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款事件,依兩造間所訂之買賣合約書,就有關合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是兩造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約定管轄法院,自應由約定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