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顏惠忠、潘吉晏
- 原告臺陽合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銳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 告 臺陽合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忠 被 告 銳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吉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款事件,依兩造間所訂之買賣合約書,就有關合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是兩造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約定管轄法院,自應由約定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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