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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6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告
九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琴
被告
甲○○即釋明宗
1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2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 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9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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