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16號
- 原告
- 春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衛民
- 被告
- 汎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家慶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觀諸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書第12條約明:「因本合約涉及訴訟時,經雙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認兩造係以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