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百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欣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洪明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定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