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38號
- 原告
- 百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欣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洪明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定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