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7號
- 原告
- 肯特工藝品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被告
- 歐藝生活時尚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6,360 元(即美金25821.
2 元,按聲請支付命令時之兌換比率為美金1 元兌換新台幣33.
16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