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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告
肯特工藝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被告
歐藝生活時尚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6,360 元(即美金25821.

2 元,按聲請支付命令時之兌換比率為美金1 元兌換新台幣33.

16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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