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92號
- 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 複代理人
- 馬在勤律師
- 被告
- 金鈴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丙○○
- 1號
-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申請建築時經核准之建物平面圖正、影本;被告應提出系爭房屋歷年租金收據、騎樓部分面積計算式及所分擔租金之比例計算表;受告知人本人應親自到庭,並提出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之歷年租約正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