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9號
- 原告
- 天加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啟煜律師
- 被告
- 璟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1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1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