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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天加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2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90,8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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