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范明達
- 原告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 告 丙○○ 甲○○ 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被 告 德威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庭懿 邱鎮北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人 章世鴻 被 告 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50,085 元,應繳裁判費53,0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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