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9號
- 原告
- 弼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彌鼎律師
- 被告
- 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904,533 元(請求金額美金26944.69元乘上訴訟繫屬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33.5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8,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