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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9號

原告
弼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被告
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904,533 元(請求金額美金26944.69元乘上訴訟繫屬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33.5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8,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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