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 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59,173 元,應繳裁判費56,0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44元。(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