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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告
江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 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八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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