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0號
- 原告
- 江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 煌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91,913 元,嗣其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809,3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 元,並由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3,410 元,原告已遵期補正。嗣原告於96年10月17日又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95,226 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87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上開金額,尚不足5,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