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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2號

原告
豪利重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被告
乾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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