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40號
- 原告
- 慶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保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之2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7,040元。茲限原告
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