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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郭琇玲范明達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告
長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沅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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