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56號
- 原告
- 長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翊丞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沅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56號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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