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劉春向
- 原告周桂美即炬茂企業社法人
- 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周桂美即炬茂企業社 被 告 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972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被告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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