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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31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5,5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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