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31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5,5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