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信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4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47,23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33,16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