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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告
信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4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47,23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33,16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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