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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告
正陽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銘
被告
祥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仙
11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4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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