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律師 張毓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件原告所主張通行之被告所有桃園縣蘆竹鄉○○○○段內厝小段82之3 地號土地,其地號經重測及合併分割後已有變動,故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