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5號
- 原告
- 百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南強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鳳律師
- 被告
- 乙○○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
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