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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告
百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被告
乙○○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

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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