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北衡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己○○即陳專鑄,

      甲○○

      庚○○

           5巷28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5 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北衡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北衡公司)於民國88年2 月間邀同其餘被告與原告簽訂保證契約,約定被告戊○○、乙○○、己○○(原名陳專鑄,於92年9 月3 日改名)、甲○○、庚○○、丁○○於被告北衡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額度內,負連帶保證責任。而被告北衡公司於93年2 月10日向原告借款120 萬元,再於同年月12日向原告借款60萬元及140 萬元。

二、上開第一筆120 萬元之借款期限約定為93年2 月10日至94年2 月10日,第二筆60萬元及第三筆140 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限約定為93年2 月12日至94年2 月12日,上開三筆借款利息皆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3.17﹪機動計息【本件原告得請求全部給付時,基本利率為3.45﹪,故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借款利率為年息6.62﹪《即3.45+3.17=6.62》】,按月計付,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上開三筆借款皆已至清償期,屢經原告催繳,均未獲清償,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參、證據:提出借據影本3 紙、保證書影本1 紙、放款貸放傳票影本3 紙、轉帳收入傳票影本3 紙、一銀基準利率1 紙、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席記錄查詢單3 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401067400 號函影本1 紙、第一商業銀行(94)董會字第00008 號函影本1 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433633390 號函影本1 紙為證。

乙、被告乙○○、己○○、庚○○、丁○○方面之聲明、陳述略為:對原告所陳述之事實沒有意見,渠等是被告北衡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丙、被告甲○○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對原告所陳述之事實沒有意見,是被告北衡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但是無清償能力,沒有能力負擔。

丁、被告北衡公司、戊○○方面:被告北衡公司、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已由辛○○變更為趙元旗,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401067400 號函影本1 紙、第一商業銀行(94)董會字第00008 號函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1頁),並具狀聲明由趙元旗承受本件訴訟,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北衡公司、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3 紙、保證書影本1 紙、放款貸放傳票影本3 紙、轉帳收入傳票影本3 紙、一銀基準利率1 紙、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席記錄查詢單3 紙(見本院卷第8 至18頁)為證,且為被告乙○○、己○○、庚○○、丁○○、甲○○到庭所不爭執,而被告北衡公司、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之結果,視同被告北衡公司、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綜上,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北衡公司既有前揭未依約攤還本息之事實,原告自得請求其依約給付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請求被告戊○○、乙○○、己○○、甲○○、庚○○、丁○○依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連帶負清償之責。至於,被告甲○○雖辯稱:其現無資力,無法負擔本件債務之清償等語,惟查,被告甲○○是否無資力,僅涉本件日後之執行是否有效果及原告之債權得否獲得滿足而已,尚非得以阻礙原告本件請求之合法事由,是被告甲○○上開所辯,與法無據,不足為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