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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
    賴旭泉、羅雄田

  • 原告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4號原   告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旭泉 被   告 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雄田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52,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0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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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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