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賴旭泉、羅雄田
- 原告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4號原 告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旭泉 被 告 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雄田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52,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0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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