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14號
- 原告
- 昇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1,591元,應繳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0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