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5號
- 上訴人
- 元威機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紹新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56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㈠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0,269 元(參本院卷第28、29、216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40,852元。
㈡又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參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